(2015)开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韩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前次所犯罪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故此次犯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4)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喜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迪、被告人韩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韩喜来到大连开发区安盛购物广场地下超市入口处,趁被害人刘某在超市门口掀门帘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其裤子后兜内的一部白色三星I9300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00元,现案涉手机已被销赃,未能追返被害人。2、2014年9月23日19时许多,被告人韩喜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山里夜市,趁被害人王某某在夜市摊位买东西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其上衣左侧兜内的金色iphone5s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涉手机被害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购买,购买时价格为5499元(每月返还62元花费,共返还45个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韩喜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韩喜的亲属替被告人退赔赃款3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关于将罪犯韩喜解回再审的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收款收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韩喜的供述与辩解、大连金州新区大金价认刑(2014)610号、611号关于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玛超市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喜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