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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志元与佛山市南海盐步郎亚木业装饰工艺行、马亚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元,佛山市南海盐步郎亚木业装饰工艺行,马亚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王志元,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欧卫文、龙世烈,分别系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郎亚木业装饰工艺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转湾恒生装饰材料市场***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682600270878。经营者马亚军。被告马亚军,男,成年,汉族,系佛山市南海盐步朗郎亚木业装饰工艺行的经营者。原告王志元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郎亚木业装饰工艺行、马亚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元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