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魏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魏玉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8号原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井冈山路912号。法定代表人张汝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海霞,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玉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廷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