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海龙与刘德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龙,刘德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3号原告:杨海龙,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刘德仁,男,1972年1月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龙诉被告刘德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