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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双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海龙与刘德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龙,刘德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3号原告:杨海龙,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刘德仁,男,1972年1月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龙诉被告刘德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