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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调确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玉芬、吴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芬,吴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163号申请人:张玉芬。申请人:吴荣。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玉芬与申请人吴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玉芬与申请人吴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吴荣赔偿申请人张玉芬医药费24744.8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116841.20元、交通费100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鉴定费190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173336元,上述款项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按实际理赔金额全部理赔至申请人张玉芬账号中;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