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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异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鹏君与高建会其他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君,高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异字第0001号异议人王鹏君(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华安北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6********。委托代理人王福忠(异议人之父),男,194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华安北里*号楼5门**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41********。申请执行人高建会,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仁爱花园31-5-3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0********。本院在执行王鹏君与高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鹏君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鹏君称,本执行案件为申请执行人高建会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提出的执行申请,而异议人曾就该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上诉,并在上诉过程中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异议人于2013年4月19日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为异议人出具了“收条”,据此,异议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望本院依法终结此执行案件。本院认为,异议人王鹏君所提出的异议请求,即希望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案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异议人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鹏君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马友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