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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简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4号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东宝路600号,组织机构代码68508084-X。法定代表人黄悠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江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龙岩市宝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瑜(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