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召君与北京恒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君,北京恒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王召君,女,1987年3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恒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乙6号银河大厦写字楼5层5G1。法定代表人庄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越,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召君与被告北京恒久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召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王召君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召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召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