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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杜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余青、金杰与金杰、蒋林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青,金杰,蒋林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余青。被告:金杰。被告:蒋林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青与被告金杰、蒋林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青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