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董会英、宋伟林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会英,宋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会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伟林上诉人董会英、宋伟林因不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立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也规定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属法院受理范围。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家庭内部因土地承包经营而发生的纠纷,而该土地是依与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属于发包方的权利范畴,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及诉请、事实理由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