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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洪亮与被告孟昭全、贾洪吉、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亮,孟昭全,贾洪吉,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4-1号原告:吴洪亮。被告:孟昭全。被告:贾洪吉。被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宁路中段。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洪亮诉被告孟昭全、贾洪吉、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债权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经查,被告孟昭全、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在广饶县教育局有债权(工程款项)。本院认为,原告吴洪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在广饶县教育局处的债权75000元(工程款项),查封期限1年,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