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50-00287、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静等与安徽省潜山县卡秋莎服装有限公司、董君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等,安徽省潜山县卡秋莎服装有限公司,董君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50-00287、00295号原告:张静等39人,系安徽省潜山县卡秋莎服装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志玲,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卡秋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君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董君华,安徽省潜山县卡秋莎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现羁押于潜山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等39人诉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卡秋莎服装有限公司、董君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三十九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卡秋莎服装有限公司、董君华的机械设备。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省潜山县卡秋莎服装有限公司、董君华的机械设备(本次查封以查封标的物价值181570元为限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