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童曙光与王桂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曙光,王桂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童曙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明国,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曙光与被告王桂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桂新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童曙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桂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曙光撤回对被告王桂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童曙光负担。审 判 长 楼跃飞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