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5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