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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其辉与张立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其辉,张立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赵其辉,男,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张立水,男,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申请人赵其辉与被申请人张立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立水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立水驾驶的无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被申请人支付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