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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铃与韩国保、于社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389-4号申请执行人张铃(曾用名张春玲)。被执行人韩国保。被执行人于社香。本院在执行张铃申请韩国保、于社香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国保、于社香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凤杰审判员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