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山东阳光路桥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光路桥有限公司,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杨延新,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39号财富广场北座802。法定代表人王可会,经理。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