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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刘玉祥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刘玉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25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祥,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2013年3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5日。2013年3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玉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8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玉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1、蒋某2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2日2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随缘网吧附近,被告人刘玉祥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后用刀将李某背部刺伤。李某背部的伤情及损伤程度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勘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兴邦大道与杨楼村公路十字路口南侧。中心现场位于随缘网吧超市的东侧、杨楼村公路西侧,现场北侧约30米处为古井兴邦大道,现场正东面为古井镇联滔电子厂。2、辨认笔录和被辨认人照片证明,在孙明文的见证下,经王某2辨认,刘玉祥就是案发时的犯罪嫌疑人。二、鉴定意见证明,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三、书证1、亳州市人民医院病历证明,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刘玉祥被公安机关抓获。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玉祥的身份情况。四、证人证言1、王某1证言:2014年1月2日晚,其在住处遇到了刘玉祥、周亚洲、吕奥洞等人,其说李某给其反了。后其与刘玉祥等三人下楼,在院子里遇见李某在打电话,其听到李某说有人要打他,刘玉祥逐个问谁是李某,直至找到李某。其到楼上告诉张某下面有人打架,两人在楼下院内也没找到刘玉祥,后见到李某捂着腰部到一楼,听围观的人说李某流血了,其在院子门口见到了刘玉祥、周亚洲、吕奥洞,后李某和孙某朝西去了。2、张某证言:2014年1月2日晚21时许,其在古井镇联滔电子厂宿舍休息,听说下面有人打架,其在大门口看到李某左手捂着腰部,手上有血,三个人骑着大架摩托车和一男一女朝北去了。3、孙某证言:2014年1月2日晚,其与李某到古井电子厂西的一家租房处,李某打电话让一女的下楼聊天,其上楼去找邢某。后李某打电话说有人打他,其与邢某赶紧下楼问情况,这时,三个年轻人从外面过来,其中一穿黑袄的要找李某,李某被那三人拽到对面马路东边,对方先动手打李某,另外两人也打李某,其与邢某就过去劝架,李某说被捅了一刀。其与邢某扶着李某到网吧休息,后又将李某送到医院。4、邢某证言:2014年1月2日晚22时许,其与孙某下班回到杨楼小区住处,看到李某与一女子聊天。过了五分钟左右,李某打电话给孙某说有人要打他,其与孙某下楼时看到三个男的,当其中一男子问清楚谁李某后,李某就被拉出杨楼小区大门,其出门看到李某和那三个男的打起来,其把他们劝开后就回去了。其听一女的说李某受伤了,其出门看到两个女的扶着李某进到随缘网吧,其到网吧看到李某捂着肚子,后其与孙某等人把李某送到古井医院。5、孟某证言:2014年1月2日晚8时许,其与李某在楼下聊天十多分钟,后其上楼时遇到赵国文等四个男的找李梦然,其下楼时看到一高个男子按着一人打,也没有看清是谁在打架,随后,其又与那几个男去聊天。当其到大门口送人时看到李某捂着腰部回来,李某说被人捅了一刀,后李某被人送到网吧。6、怀某证言:2014年1月2日22时,孙某到古井电子厂警卫室告诉其李某受伤了,后其和孙某朝古井杨楼小区门口走,路上遇到李某,其看到李某背部有淤血,孟某劝李某去医院。这时,过来两男一女,一男的还要打李某时被那女子拉开。后孙某带李某去了医院。7、王某2证言:2014年1月2日晚,其与朋友刘玉祥、周亚洲、吕奥洞在古井电子厂东面出租屋内聊天,王某1过来说李某惹她了,后刘玉祥、周亚洲、吕奥洞三人出去寻找李某。次日中午,其在房间内看到王某1、刘玉祥、周亚洲、吕奥洞四人,刘玉祥说他持刀捅伤了李某。五、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1月2日21时许,其与孟某在随缘网吧南一院内聊天,这时,三名20岁左右的男子进到院内,其中一个烫发男子指着其说:“这个人可能是李某。”其打电话告诉正在二楼的孙猛有人要打其,随后,孙某与邢某下楼,该三名男子核实其是李某后,又问其是否与王某1反过。该烫发男子把其拖到院外,朝其大腿部踹了一脚,其朝对方胸口打了一拳,后该男子抓住其衣服朝其左小腹、左背部捅刺,其跑了几步发现后背流血了。后其与孙某回到院内二楼王乾坤住处,有人过来说那人还要打其,其又躲进随缘网吧内,后其与邢某、孙某一起到古井卫生院。六、被告人刘玉祥供述: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1打电话说李某喝多了还扒她的衣服。2014年1月2日晚八九点钟,王某1打电话说李某又来了,其与周亚洲、吕奥洞骑摩托车到王某1住处寻找李某,王某1说李某就在院内,其过去问谁是李某,李某承认自己是,其拽着李某的衣领朝大门口去,其踹了李某一脚,李某打其一拳,其与李某厮打起来,其用水果刀朝李某的背部、后腰乱扎,王某1说别打了,后双方就停止厮打,李某朝电子厂方向走,其与周亚洲等人也离开了。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刘玉祥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玉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刘玉祥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玉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刘玉祥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刘玉祥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淑君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罗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皓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