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亚萍与邹建友、邹建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萍,邹建友,邹建庆,台州华禹欧士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2号原告:陈亚萍。委托代理人:李昌华、孙林剑。被告:邹建友。被告:邹建庆。被告:台州华禹欧士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一敏。原告陈亚萍于2014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邹建友、邹建庆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截止2014年12月22日利息为258890元);二、被告华禹公司对被告邹建友、邹建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邹建友、邹建庆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2500000元计算;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0元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0日,被告邹建庆、邹建友作为借款人,被告华禹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原告陈亚萍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利息为年利率20%,按季支付;借款由被告华禹公司提供担保。同日,被告邹建友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借款2500000元。原告自认已收到截止2014年6月10日之前两个季度的利息25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5日收到借款本金2000000元。后被告邹建友、邹建庆未返还原告剩余借款,致本案纠纷发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建友、邹建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亚萍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2500000元计算;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500000元计算);二、被告台州华禹欧士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建友、邹建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由被告邹建友、邹建庆负担,被告台州华禹欧士凯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