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1年9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4)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号信用卡,并陆续消费、取现透支使用。截至案发,刘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4998.86元。发卡银行自2014年7月起多次向刘某进行催收,刘某拒不还款。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刘某抓获。刘某现已还清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刘某开卡信息、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款记录、欠款情况说明、还款凭证,信用卡复印件、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沈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刘某系初次犯罪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苗世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凌飞书记员 郑立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