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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碧云要求宣告冯光贵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碧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曾碧云,1939年4月29人日出生,汉族,武钢运输部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冯金秀,1958年12月31人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曾碧云要求宣告冯光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碧云诉称:冯光贵于1988年5月11日离家未归,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方寻找,但至今仍无任何音讯。现申请宣告冯光贵死亡。经查:冯光贵,男,192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运输部退休职工,失踪前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九村10号,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曾碧云系夫妻关系。冯光贵于1988年11月25日离家未归,音讯全无,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冯光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冯光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冯光贵自离家外出之日至今已二十多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曾碧云作为冯光贵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冯光贵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光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