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信华与李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信华,李赛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212号原告林信华,女,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赛珍,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信华与被告李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信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赛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信华以与被告李赛珍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赛珍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元,由原告林信华承担。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