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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男,土族,生于1980年2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某,女,土族,生于1983年6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汪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某、被上诉人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双方过错责任等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徐玲玲审判员  袁晓宁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万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