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赵会玲与程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赵会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炯,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会玲与被执行人程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由被告程炯赔偿原告赵会玲各项损失共计4166.74元,程炯承担案件受理费18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程炯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赵会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程炯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166.74元。申请执行人赵会玲已领取案件款4166.74元。对案件受理费1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赵会玲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山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