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麻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麻某某,女,汉族,1959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俊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麻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