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邹某与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邹某,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仁化县。被告朱某,男,21岁,住仁化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某诉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