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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邹某与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邹某,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仁化县。被告朱某,男,21岁,住仁化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某诉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