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宣告唐海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打印份数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梨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张延,男,200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双河乡三道岗子*组。身份证号:220322200401106837法定代理人张军,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身份证号:220322195011216834申请人要求宣告唐海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延诉称:被申请人唐海燕系申请人之母亲,被申请人唐海燕与申请人父亲张红卫2007年离婚后离家出走,申请人父亲张红卫于2011年9月20日死亡,申请人现由祖父张军监护抚养,被申请人唐海燕现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失踪期限。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唐海燕为失踪人。经查:唐海燕,女,1977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22197706036820,经梨树县双河乡三道岗子村村民委员会和梨树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唐海燕于2007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张红卫于2011年9月20日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唐海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海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唐海燕于2007年与申请人父亲张红卫离婚后离家出走,经家人四处查找没有音信。当地村民民委员会和公安局派出所已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唐海燕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海燕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