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峰诉张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峰,杜彦伟,张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扶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842号原告韩峰,男,1950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梁家屯5组。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彦伟,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扶余县三岔河镇土英街七委七组。被告张纯,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扶余县陶赖昭镇曹家村2社。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扶余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宇,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峰与被告杜彦伟、张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扶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彦伟、张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扶余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00元,返还原告965.00元,邮寄费144.00元,返还原告72.00元,其余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