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伟、程明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伟,程明珠,胡亚鹏,曹天恩,吴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宝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闫伟。被执行人程明珠。被执行人胡亚鹏。被执行人曹天恩。被执行人吴彩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宝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闫伟、程明珠、胡亚鹏、曹天恩、吴彩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闫伟、程明珠、胡亚鹏、曹天恩、吴彩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五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明珠及其丈夫贾石磊的存款,限额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