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刘朝东、童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9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刘朝东,童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负责人:荣发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朝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童天顺,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刘朝东、童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全椒县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