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陶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起,被告人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号二楼的游戏机房内通过设置赌博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2014年4月21日零时12分许,民警在上述赌场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陶某及赌场工作人员朱帅帅、金大雷,及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4,300元,当场查扣名为“万能鲨鱼”赌博机(六人位)、“海洋之星”赌博机(六人位)、“海兽来袭”赌博机(八人位)、“海盗船”赌博机(八人位)、“龙虎斗”赌博机(十人位)各一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帅帅、金大雷、潘海平、王磊等十余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等依法没收。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