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占明与被申请人白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占明,白广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辛占明。被申请人白广树。申请人辛占明与被申请人白广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白广树所有的座落于隆化县隆化镇东环城北大街富力城小区B区34号商业用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案外人辛占林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241**号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辛占瑞自愿以其所有的DX260LC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白广树所有的座落于隆化县隆化镇东环城北大街富力城小区B区34号商业用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被告负责管理使用,不得变卖、毁损、赠与或设定抵押等非法处置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振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