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婉与被告王振阳、丁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婉,王振阳,丁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朱秀婉,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振阳,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加莲,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婉与被告王振阳、丁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钟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