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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