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