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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中秋与黄雪强,黄治明,高国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秋,黄雪强,黄治明,高国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张中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何惠,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黄雪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黄治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谷城县。被告高国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谷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楼、21楼。法定代表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秋在2014年12月25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薇炜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延丹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