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凌冰与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加林、李闽、唐彬、上海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009号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坪**号。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片XX栋XX门。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路**号XX园**栋**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路**号**栋**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冲**号**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区XX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凌某某与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天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凌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长中民监字第0004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凌某某的申诉。凌某某仍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12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监(2014)43010000087号民事抗诉书,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凌冰的辩论权利为由对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罗根审判员 罗芳海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