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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杨志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68号原告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况宝森,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玉冰,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德,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青岛震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