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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涛与刘爱侠、马继芳、杨鑫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118号杨鑫:你(单位)与刘爱侠等人为其他民事一案,太和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2437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附:执行账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邢同林办公室电话:手机:附:执行账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202225351。经办人:邢同林办公室电话:手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