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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金昌荣与吴维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荣,吴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荣,男,1964年3月9日出生,达族,中国农行富拉尔基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吴维林,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达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荣与被执行人吴维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金昌荣于2015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吴维林给付欠款121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吴维林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吴维林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李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