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弋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弋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弋成,绰号“阿宝”,农民;因赌博于2009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0月8日刑满被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4)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弋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9日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颜利兴、被告人赵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赵弋成及沈绍林、陆小荣、李兆文等人(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董家埭社区塘上旺18号谢国忠(已判刑)租房、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富丽花园11幢2单元101室徐奎凤(已判刑)开设的棋牌室、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姚家畈129号姚正标(已判刑)家、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河南王118号徐奎凤家、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仙家里居委会姚家里52号二楼陆小荣等人开设的棋牌室,以五颗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10场。被告人赵弋成及沈绍林共抽头获利10万余元,牛群(已判刑)放资获利500元、王孟兵(已判刑)放资获利500元。被告人赵弋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弋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沈绍林、陆小荣、李兆文、王国香、曹红、王孟兵、牛群、徐奎凤、姚正标、谢国忠的供述,证人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133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216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169号、第113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赵弋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弋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弋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弋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弋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弋成犯罪所得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新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