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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过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新,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新,男,汉族,1934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荣光,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王志新办理郑州市二七区某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三人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同时负有协助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