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厦门仟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仟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号原告厦门仟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55621991-3。法定代表人张大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仟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仟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仟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仟亿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厦门仟亿源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