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唐坚世与周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武,唐坚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武,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玲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坚世,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素蓉。上诉人周武为与被上诉人唐坚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审 判 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