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友利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友利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50号罪犯张友利,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相刑二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张友利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友利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友利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同时该犯被判处罚金三千元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