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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吕圈女与刘慧冻结账户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圈,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1号申请人吕圈女,女,汉族,1960年1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慧,女,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系杭锦旗信用社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刘慧8200******************账户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