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冯天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香,冯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香,女,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冯天玉,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汤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天玉名下所有的豫EXXX**号、豫ECXX**号轿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天玉名下所有的豫EXXX**号、豫ECXX**号轿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