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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誉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誉纺织有限公司,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24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华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126451。法定代表人陈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煜旋、李红军,均系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400041440。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华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华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价值200150.83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由广东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华誉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价值200150.8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