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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浙江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满旭峰、邵俊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满旭峰,邵俊平,包燕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0号原告浙江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跃平。被告满旭峰。被告邵俊平。被告包燕平。本院在审理浙江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旭峰、邵俊平、包燕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浙江中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