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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黎汉明与杨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汉明,杨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汉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潘光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汝松,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武,男,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李三保,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黎汉明因与被申请人杨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华泰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汉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是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案件,应当把卖车者二手车公司广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原业主梁国辉及保险人华泰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黎汉明对杨武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理会,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华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伤残等级应当重新鉴定并据此重新核算相关赔偿金。杨武明知其父亲在违规住改商店档口做生意,且是无证照经营、无消防防备的情况下,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还在阁楼睡觉,显然是存在重大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黎汉明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涉案火灾事故中,杨武是受害人,黎汉明是侵权人。黎汉明要求追加着火车辆原业主及车辆交易中介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黎汉明如有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二手车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向原业主及车辆交易中介公司主张。黎汉明要求对杨武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应当提供证据对杨武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予以反驳。一、二审期间,黎汉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武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的情形,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杨武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一、二审法院据此核定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正确。关于护理费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参照目前本地护工收费标准8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黎汉明主张杨武存在重大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杨武承担一定责任,理据不足。综上,黎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汉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锡权审 判 员  滕 梅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爱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