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宋年涛与荣成市石岛整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年涛,荣成市石岛整骨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法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宋年涛。被执行人荣成市石岛整骨医院,住址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年涛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石岛整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赔偿款交齐,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